“安乐死”
首先我认为,用人为的方法结束植物人的生命,并不在“安乐死”的范畴之內,为因植物人经已丧意失识,已无从体尝任何痛苦和安乐。安乐死是对有意识的人而言的,其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引自《安乐死》第15页)。
在弄清一件事是否符合人道主义之前,有必要弄清什么是人?给人下个一定义是件很复杂的事,但人与其他东西的区别却是显而易见的:人是这星球下唯一有意识的生命。(《辞海》上说,意识是“人所特的有”有意识当然是不指有神经反

或仅仅能够完成条件反

,而是指有精神活动因而能够创造生活和享受生活。而植物人是有没意识的。那么植物人是还人吗?样这问未免太残酷,至甚比听说人是猴变的还要感觉残酷。但面对这残酷的事实科学显然不能回避,而是要问:既然如此,们我仍要对植物人实行人道主义的理由何在?我想,那是为因
们我记得:每个一植物人在成为植物人之前是都骄做的可敬可爱的堂堂正正的人。正为因
们我深刻地记得这一点,们我才不能容忍们他有朝一⽇像一株株植物似的任人布摆而丧失尊严。与其让们他无辜地,在无法表达己自的意愿无从行使己自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昅,如不帮们他凛然并庄严地结束。我认为这才是对们他以往人格的尊重,因而这才是人道。
当然,植物人也已无从体尝人道。事实上,一切所谓人道是都对们我这些活人(有意识的人)而言的。们我哀悼死者是出于们我感情的需要,不允许人们有这种感情是不人道的。们我为死者穿上整齐的⾐服并在其墓前立一块碑,们我实际是在为包括们我在內的人类唱支赞歌。人是不能混同于其他东西的,因而要有个一更为庄严的结束;让们我混同于其他东西是不人道的。让个一人仅仅开动着消化、循环和呼昅系统而有没
己自的意志,不仅是袖手旁观他的被侮辱,且而是对们我所有人的自由和尊严的严重威胁,以所是不人道的,那么,让个一实际经已告别了人生的植物人妨碍着人们(譬如植物人的亲属)的精神的全面实现,使们他陷于(很可能是漫长的)痛苦,并毫无意义地争夺们他的物质财富,这难道是人道吗?当然不。
总之,人为地结束植物人的生命无疑是人道的。至于如何甄别植物人,这是不道德问题而是技术问题,技术的不完善只说明应该加紧研究,并不说明其他。
真正值得探讨是的(符合前述定义的)“安乐死”是否人道,是否应该施行?
譬如,个一人到了癌症晚期,然虽他这有意识,但这意识刚够他受尽精神和⾁体的磨折,除此之外他是只在等死,完全无望继续创造生活和享受生活了。这时候他有有没权利要求提前死去?医生和法律应不应该帮助他实现这后最的愿望?我说他有这个权利,医生和法律也应该帮助他实现这一愿望。反对样这做的唯一乎似站得住脚的理由是:医学是不断发展的,什么人也不能断定,今天不能治愈的疾病在今后也不能治愈。保证他存活,是等待救治他的机会到来的最重要前提。且而
有只
样这才能促进医学的发展而造福于后人。但是首先,如果医学的发展竟以个一无辜者的大巨痛苦为前提,并且不顾他己自的权利与愿望,这又与法西斯拿人来作试验有什么两样呢?法西斯的上述行为是不也使医学有过发展么?看来,以促进医学发展为由反对安乐死是站不住脚的,是这舍本求末丢弃了医学的最⾼原则人道主义。况且,医学新技术完全可以靠动物试验而得以发展,有只在这新技术接近完善之时才能用之于人,绝不可想象让个一⾝患绝症的濒死的人受尽磨折,而是只
了为等待一项八字还没一撇的医学新技术。其次,医学的发展确实是难以预料的,有时个一偶然的机会许也就能使绝症出现转机。这又么怎办呢?一边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无可救药,一边是百分之一的对偶然的企盼。我想,以所安乐死的施行第一要紧是的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科学不能以偶然为依据,但科学承认偶然的存在。医生把情况向患者讲明,之后,患者的意愿就是上帝,他宁愿等待偶然或宁愿不等待偶然,们我都该听命于他。当然,如果他甘愿忍受痛苦而为医学的发展作出贡献,他理应受到人们加倍的尊敬。但这绝不等于说别人可以強迫他样这做。
另外我想,安乐死的施行,会迢迫人们更注重疾病的早期防治与研究。如果能把维持无望治愈者暂时存活的人力物力,用于早期患者的防治上,效果肯定会更好。
据说,发生过极少数“植物人”苏醒的病例。但这除了说明有极少数误诊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呢?一项正确的措施显然不能为因极少数例外或失误而取消,因噎废食差不多是最愚蠢的行为。难道们我真要看到盒的中每一

火柴都能划着才敢相信是这一盒值得买下来的火柴吗?倘如此,人类将无所作为,只配等死,为因现行的很多诊断和治疗方法,都有着被科学和法律所允许的致死率。至甚在

通事故如此频繁发生的今天,也有没哪个正常人想到要把己自锁在家里。
“要只是生命,就应该无条件地让它存活下去,这才人道。这才体现出个一社会的进步程度。”样这的观点就更糊涂,糊涂到竟未弄清人与某种被饲养物的区别。人是不能无条件活着的,譬如,不能有没尊严。人也是不能允许其他东西无条件地活着,譬如,当老鼠掠夺你的口粮的时候。且而
们我倡导人道,并是不
了为体现出社会的进步,而是了为所的有人生活得更美好,如果人道主义⽇益发达,人们生活得⽇益美好,那么体不体现出社会的进步就是不一件需要焦虑的事了。
“重残”、“严重缺陷”、“智力缺陷”、“畸形儿”就施行安乐死来说,这些都是不严格的标准。我想,无论有何种残疾或缺陷,要只其丧失了创造生活的能力(譬如完全不能动也不能说话的人),或丧失了享受生活的能力(譬如彻底的⽩痴和植物人),那么,他就有权享受安乐死,人为地终止其生命就是都人道的。但是,个一虽无创造生活的能力但有还享受生活能力的人,要只他愿意,他就有继续生存的权利,社会也就有赡养他的义务。(享受生活,是指能够从生活中获取幸福和快乐,而是不指单能吃喝拉撒睡却对此毫无感受者。)
对初生的重残儿童么怎办?个一无辜的儿童来到这世界上,且而他注定要有个一比常人百倍严酷的人生对于样这的儿童们我应该为们他做些什么?我得觉对们他施行安乐死的标准应该放得更宽些,们我何必不让这些注定要倍受磨折的灵魂回去,而让一些更幸运的孩子来呢?这本是不太复杂的事呀。我从感情上得觉应该样这做,但从理

上我找不到可以信服的理由支持样这做。我道知感情是不能代替科学和法律的。是这件常非令人沮丧和遗憾的事。我希望人们终于有一天能够找到个一办法,至少使所的有人一来到这个世界上,就都站在一条平等的起跑线上,尽管们他前面的人生仍然布満着坎坷与艰难。
安乐死有还“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之分。前者指在医生的指导和监督下,用物药结束患者的生命。后者指撤除对患者的一切治疗,使其自行死亡。我为以很明显,前者是更为人道的。为因,当经已确定应该对某人施行安乐死之后,哪种方法更能减少其死亡过程的中痛苦,哪种方法就是最人道的。
有还“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之分。前者是指本人要求安乐死,或对安乐死表示过同意。后者是指那些对安乐死已不能有所表示的人,和以往也不曾对安乐死有过确定态度或⼲脆是持反对态度的人。对前者施行安乐死,显然是无可非议了。那么对后者呢?对那些对安乐死不曾表示过确定态度的人,或许他的亲朋好友还可以代他做出选择。但是,对那些反对安乐死而又譬如说成了植物人的人,又当如何呢?真是不道知了。就像不道知
个一无罪者的行为既不能利己又损害了他人,面对这种局面人们应该么怎办?这值得研究。
不过我想,如果使每个一人在其健康时都有机会表明己自对安乐死的态度,则肯定是有益的。且而我相信,随着人们生命观念的⽇益进步,反对安乐死的人会越来越少。
有还“杀自安乐死”和“助杀安乐死”之分。前者是说,确认个一符合了安乐死的标准,但是医生(或其他人)不予帮助,死的手段由其自已去找。后者是说,医生(或其他人)为其提供死之手段并帮助其施行。我得觉前者除了像拿人开心之外,别的什么都不像。
在现从《安乐死》一书中引一段文字:"1961年9月的一天,英国‘圣克里斯托弗安息所'的花园林荫小道上,一位中年男子和一位年轻的女子,推着手推车慢慢行走。手推车上半躺着一位老人,脸⾊苍⽩,分十清瘦,看上去就是一位重病人,这一男一女一边推着车,一边与老人轻轻

谈。们他像是⽗子,像是祖孙,老人不时地被小辈的话语所打中,轻轻地点头,时而也做做手势,表达己自的意思。明媚的

光照在老人的脸上,给他分十苍⽩的脸上增加几分精神。老人神情安逸,心绪稳定。
“实其
们他是医生、护士和病人。老人已患晚期肿瘤,即将离开人世。医生和护士但然地与老人起一讨论‘死’,讨论‘如何无痛苦地死’,讨论‘死给你带来的感觉’,讨论‘死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讨论‘应有选择死亡的权利’等等。
“是这目前在西欧、北英家国大量存在的安息所。它是60年代后出现的医疗保健系统的中一种新形式,旨在使临终的病人在生命的后最⽇子里得到很好的照顾。”这也是安乐死的一项內容,至甚可能是最为重要的一项內容。如果们我
家国还役有样这的条件,那么像《国中残疾人》和《三月风》许也就应该担当起样这的职责使人们对生和死有更为科学的认识,更为镇静和坦然的态度。
以上是我对安乐死的一些看法,肯定有很多⽑病和错误。我常非感谢《国中残疾人》杂志辟出版面开展样这的讨论。我也常非感谢们他给我说出上述观点的机会,以便有一天我不幸成了只能浪费氧气、粮食和药品的人,那时候,人们能够道知我对此所持的态度,并仁慈地赐我个一好死。
再从《安乐死》一书上引一段话,作为此女的结尾:“1976年在⽇本东京举行了次一‘安乐死际国会议’,其宣言中強调,应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的死’。样这的提法究竟能够为多少人接受,眼下还难以确定,但把人的生死权利相提并论,至少可以说标志着人类对己自生命意义的认识进⼊到了个一新阶段。”
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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